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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结婚前,男方或者女方按揭购买了住房;在结婚后,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。那么离婚后,该房产应该怎么分割?接下来,笔者就通过一个案列,为大家进行简要分析。
经典案例
张先生才工作一年,便在父母的帮助下付完首付款,向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,在市内购买了一套三居室,并取得了房产证、土地证和契证。两年后的某场聚会,张先生与冯女士一见如故,随后两人闪婚,婚后共同偿还贷款。
可是不到一年,两人因性格不合而结束了婚姻。对于离婚,有的是好聚好散,有的是撕逼大战。张先生与冯女士属于后者,他们互撕的原因很简单,就是婚前按揭购买的那一套住房,两人对分割问题各有看法。
张先生认为,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,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,是个人财产,不应该分割。而冯女士认为,婚后两人共同还贷,除去张先生付的首付款及婚前偿还的贷款,剩余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,她有权进行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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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十条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从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,对于这种情况的具体处理:
1、对于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,张先生与冯女士可以进行协议,如果能达成协议就按照协议处理。
2、如果张先生与冯女士未能达成协议,那么婚前按揭房产就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,还没还清的贷款也由他进行偿还(推荐阅读:房贷还清,别忘办理这些手续!)。张先生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后,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关系结束,而与银行之间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,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,但须履行债务。
3、张先生与冯女士离婚,冯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对其进行补偿,补偿的内容为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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